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41号)、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支持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就地城镇化若干政策》(〔2023〕2507号)、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鄂政办发〔2023〕41号文件政策措施以及黄梅“双集中”试点等工作要求,部分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执行时限需要进一步延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41号)、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支持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就地城镇化若干政策》(〔2023〕2507号)、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鄂政办发〔2023〕41号文件政策措施以及黄梅“双集中”试点等工作要求,部分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执行时限需要进一步延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