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大视野】“一女想两嫁”被起诉 法院判决退还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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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到“男友”家上门,要上门礼;一边与“大表哥” 建立恋爱关系,马某玩“一女想两嫁”把戏穿帮被起诉。最终,法院判决返还所赠款项。


2022年,毕业于同一学校刚成年的余某与马某经同学介绍认识后,添加微信好友,并以朋友身份开始交往,在交往期间,余某对马某有好感,马某以各种理由及借款的名义向余某索要钱物,余某出于对马某的信任,多次向马某的微信及支付宝转账,并给马某购买衣服、戒指、二手手机等物品。2024年春节前,马某以到余某家看房子为由,要求余某向其转款10000元作为上门见面礼,余某向马某转款10000元,余某家也因马某要来看房子花十多万元将房屋进行了装修。


马某到余某家上门后,余某偶尔间发现,马某在与余某交往的过程中,同时还与其“大表哥” 建立恋爱关系,保持密切交往。余某就此事质问马某,马某直接承认是事实。余某提出要求与马某终止恋爱关系,要求马某退还所收取的款项,两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返还余某赠与款项共计人民币30598.99元。


麻城市人民法院乘马岗法庭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马某辩称,也给余某买过鞋子和礼品等,累计给余某自愿转账4000多元,且两年的恋爱关系, 马某也付出了时间、感情、精力,余某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开庭时,余某与马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了余某与马某进行质证。


法院审理认为,男女恋爱期间为了维护恋爱关系或者以结婚为目的而发生的超出个人收入及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在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或因一方带有欺骗性质而未能缔结婚姻时,应视为所附条件未能达成。被告马某其行为不符合社会所倡导的诚实守信善良风俗和道德观念,作为收取财物一方应当向原告余某承担财产返还责任。法院考虑到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都有感情和物质上的付出,且原告余某的小额转账部分并未超出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畴,同时考虑到所购财物客观上存在使用折旧的问题,故法院酌定判由被告马某向原告余某返还所赠款项15000元,双方服判。(李文杰、汪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