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桥梁施工在河道架空钢便桥,暴雨导致河水迅速涨水淹没河滩,放牧的草场河滩被淹,2匹在河滩吃草的马被淹死,养马人心酸找谁诉?双方各持己见争不休,养马人无奈诉至法院,法官细心勘察现场,倾心调解结案,维护公平正义。
2025年6月20日上午,李某将自家养殖的牛马拴在门前河滩草场放牧。其中2匹马(一匹大马一匹小马)拴于某大桥桥梁施工现场上游大约500米处放牧。另外2匹马和4头牛拴于某大桥桥梁施工现场下游大约300米处放牧,下午13:00左右,李某按日常的时间节点前往河滩更换草场,在确认马匹安全后,暂时离开。下午15:00左右,李某返回河滩时发现上游草坪被淹没,2匹马被洪水淹死。遂立即前往下游查看放牧的牛马均安然无恙。随后立即告知了村委干部,并报警。村书记及派出所民警均赶到了现场,并通知了施工方某公司到场。派出所对李某及施工方某公司负责人柳某制作了询问笔录。后李某、柳某双方就马匹淹死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遂诉至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三河口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刘惠芳联系被告某公司负责人柳某,公司坚持认为原告马匹淹死与其公司施工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公司不存在过错,坚决不同意调解。
涉案马匹淹死与被告施工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双方责任大小问题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厘清事故责任,法官刘惠芳迅速启动调查程序,组织双方当事人前往事故现场实地勘验,仔细核查河道内砂石堆积情况、水流走向等关键证据,同时深入周边分别走访村民、村书记、镇安委会,向附近居民、村委会人员查明事发时段被告公司施工情况及施工砂石清理情况,调取了事发前后相关的施工照片、整改通知等关键性证据。
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法官刘惠芳积极向双方进行说法析理,既向原告说明事发前后处于汛期,气象部门当日多次发送暴雨预警,并在事发当日将暴雨预警信号升级为橙色预警,提醒中小河流存在行洪风险较高,居民需做好防范措施。在此情况下原告仍然将马匹拴在河滩,忽视安全监督对马匹淹死存在一定的过错,其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
同时向被告某公司阐明,被告某公司是大桥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其具有实施环保、水利、防洪措施的法定义务,经法庭调查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砂石清理工作存在疏漏,导致汛期水流不畅和部分地段被淹没,存在过错,对事故发生应负一定责任。在证据面前,施工方某公司认可自身施工中砂石清理工作存在漏洞,对事故发生应承担过错责任,愿意调解。最终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施工方某公司赔偿原告马匹损失1万元并当庭支付完毕。
法官提醒: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施工,应在搭建临时性工程措施时,充分考虑到施工行为对周围群众的人身财产可能造成的影响,做好应对举措。同时,提醒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时要充分考虑周围的环境因素,增强风险意识,并对可能出现的洪涝灾害提前做好应对与防范。(徐文芳、汪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