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麻城市法院盐田河法庭审理一起在校外培训班引起的健康权遭受侵害案。
黎某开办了一个培训班,该班学生小陈与小厦在教室相约做游戏过程中,小厦意外导致小陈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十级伤残。小陈父母、黎某及小厦监护人三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陈将黎某、小厦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盐田河法庭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立即组织开庭,法院根据三方的过错程度,判令由被告黎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小厦监护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小陈的监护人自行承担10%的责任。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双方服判息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目前,社会上举办的兴趣特长培训班比比皆是,家长在选择培训机构时,最好能实地察看、充分考察,以确保安全。要教育孩子遵守规则,普及人身安全知识,既要让孩子学会自我保护,也要教育其不能伤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