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整治】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问答

依据《湖北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对以下问题进行解答。

1.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核心原则是什么?

答:核心原则是遵循公开透明、业主共有、规范管理、政府监督四大原则,牢牢守住业主“钱袋子”,保障业主对公共收益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监督权。

2.住宅小区公共收益账户管理刚性要求是怎样的?

答:业委会成立前,由物业企业单独开设公共收益专用账户,实行独立核算,全程接受街道办监督;业委会成立后30日内,前期物业企业必须无条件完成账户、结余资金、收支账目移交,不得以业主欠费为由拒绝移交。公共收益可委托物业企业经营或授权业委会经营,经营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物业聘期或业委会任期,同时接受业主大会和街道办的指导与监督。

3.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使用范围有哪些管理规定?

答:公共收益的使用决定权归业主大会所有,使用优先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用于业主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应急处置以及水电公摊,房屋保险和体检费用;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公共收益记账、审计、税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的其他费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用公共收益。

4.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使用程序有哪些管理规定?

答: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街道办或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物业服务人制定公共收益使用方案,经业主共同决定后实施。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公共收益支出,及时向街道办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接受其指导监督。

5.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公示与审计硬性要求?

答:公示的硬性要求是经营合同签订7日内必须在全小区公示;每半年公示一次收支情况,公示期不少于30日,同时抄送街道办事处备案;强制审计的要求是满足任一条件即需审计,年度公共收益≥5万元的每年审计一次,物业合同终止、业委会换届、主任或半数委员离任时必须开展审计,审计报告公示期不少于30日。

6.业主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有异议应怎样处治?

答:业主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接受查询并及时答复。专有部分面积占百分之二十以上且人数占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可以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计。

7. 小区公共收益管理违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物业企业违规管理公共收益,将被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行业信用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业委会违规履职的,由街道依法处理、公告通报,涉嫌犯罪的同样移送公安部门追究责任。(商一石 刘亚锋 )